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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18:08:55

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

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2〕62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银保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资产管理公司要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守主责主业,坚持守正创新,主动担当作为,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二)坚守功能定位。资产管理公司要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经营理念,找准自身在国家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切实发挥逆周期的救助性功能。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同配合,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业转型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新的积极贡献。

(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夯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市场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参与改革重组方案设计等方式,参与有关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搞“拉郎配”,不摊派任务,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四)依法量力而行。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在压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股东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参与改革化险。要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综合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论证可行性。严禁通过结构设计隐匿真实风险和不良资产“假出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或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五)加强贯通融合。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发挥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合力。在做好存量风险处置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深入剖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与根源,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形成强化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加强外部监管、市场化处置风险的长效机制。 

二、处置盘活存量不良资产

(六)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力度。资产管理公司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益。监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加大对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情况的监管评价。

(七)积极开展受托管理和处置业务。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委托,通过提供市场化估值定价、方案设计、顾问咨询等技术支持,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轻资产方式积极参与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八)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将下列风险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委会项目;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权益已逾期90天以上;债务人在公开市场发债已出现违约;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批量收购前述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操作规程参照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办理。

(九)完善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定价机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分歧,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如参与批量转让的各资产管理公司报价均低于金融机构估值底价,买卖双方可以双方估值为基础,通过自主协商,协议约定双方参与未来资产处置收益分成、损失分担等方式达成交易。交易双方需确保资产转让行为符合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严禁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结构化交易方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违规出表提供通道。

(十)规范开展反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益,发挥原债权金融机构在人员、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优势,在不良资产真实、洁净出表前提下,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反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处置。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反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受托处置目标、处置期限、处置进度等内容,压实资产管理公司主体责任和受托机构的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在委托处置期间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及时纠正受托机构违法违规处置或未尽职尽责处置等行为,必要时依法解除委托合同,严禁“一托了之”。

(十一)规范分期付款处置方式。资产管理公司批量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可按照《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相关规定分期支付收购款。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一次性收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将首付比例、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有效落实履约保障措施后,结合收款进度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分期收款的首次收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资产管理公司要根据受让方信用状况将应收款项纳入风险分类范围。 

三、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十二)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出清。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工作,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有序出清,优化区域性金融布局,提高有效金融供给。资产管理公司要发挥自身知识、技术、法律等优势,为并购方或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制定兼并重组方案。相关中间业务服务可按照市场化方式收取费用,确保收费价格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符。严禁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资持有风险金融机构股权,防止因处置风险产生新的风险。

(十三)引入现代治理机制。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帮助相关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帮助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管理体制机制,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十四)完善内部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公司要向内挖掘潜力,着力改变不适应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调整内部人力、资本、资源配置,适度向化解处置金融风险业务领域倾斜。要培养和提升对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评估和定价能力,明确不良资产估值管理和复核部门,加强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十五)改进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有利于做好金融风险化解工作的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投放量、自主处置能力、处置进度和效益、中间业务收入等业务指标,全面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十六)优化融资来源和结构。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统筹,逐步降低对短期融资的依赖,适当拉长负债期限,提升负债稳健性。金融管理部门支持资产管理公司适度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负债结构,全面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能力。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和资本工具,增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实力,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发挥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作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可适用商业银行权重。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严禁以任何形式形成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扰乱不良资产市场秩序。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资产管理公司展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人员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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