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
●违法(规)后果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未能审慎经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国家KF银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六、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七、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多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款488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12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违法(规)后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1、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原PZH市商业银行、杨宗某、文慧某、冯某、李玉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虚假转让信贷资产和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对机构罚款400万元;对杨宗某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对文慧某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对冯某警告,罚款15万元;对李玉某警告,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攀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3号、4号、5号、6号。
2、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DD银行大连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
银行不得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正常类贷款。
●违法(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NY银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多项违规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55.3万元,罚款5260.3万元,罚没合计5315.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